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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12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熊晟持有的江西领辉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召开日前12个月内,公司发生的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如下:2022年4月29日,公司子公司宜春领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领好”)与高安金领贸易中心(有限合伙)、自然人郑琳、自然人吕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宜春领好收购上述各方持有的宜春千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千禾”)45%股权、13%股权、12%股权,交易对价合计665.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22年6月1日完成。宜春千禾主营业务为锂瓷石选矿,故前述交易涉及的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属于相关资产,因此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上述资产交易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收购宜春千禾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属于相关资产,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上述资产交易已纳入

累计计算的范围。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的交易情况,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柳志伟 耿金星 张少轩

财务顾问协办人:

王自强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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