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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熊晟持有的江西领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辉科技”)30%的股权。同时,鞍重股份进行配套融资,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领辉科技的少数股权,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金辉再生3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中披露了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熊晟持有的领辉科技30%股权,熊晟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领辉科技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领辉科技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新增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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