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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意见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熊晟持有的江西领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辉科技”)30%的股权。同时,鞍重股份进行配套融资,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上简称“本次交易”)。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了《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事宜涉及江西领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3]第000511号)。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已经认真审阅本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作如下说明: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聘请中瑞评估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中瑞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中瑞评估及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熊晟、领辉科技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对领辉科技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结合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机构最终确定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中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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