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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指派担任拓日新能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采取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三会文件、内部审计报告等;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沟通等方式,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公司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相关规定要求,从各项业务规模和实际经营管理的情况出发,以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列式如下: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乐山新天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4.喀什瑞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青海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5.27%以上,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5.48%以上。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财务报表、生产管理、存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运营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等。

重点关注的内控领域主要包括:

1.对外投资管理控制

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使对外投资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公司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确了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权限范围,科学设置了机构和配备了人员。

2.对外担保管理控制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审查、担保合同的签订、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3.关联交易管理控制

为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审核权限、决策程序、审议程序、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中,公司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性, 起到了审核与监督的作用。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严格审批。

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控制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募投项目的实施管理和变更、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公司规定适当审批,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资金使用合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5.信息披露管理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披露流程、披露权限和责任的划分以及相应的保密措施等。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上述信息披露制度,未发生违规事项。

6.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文件要求,已制订《子公司管理制度》, 对子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从子公司的设立、公司治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等各方面对子公司实施了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高管、财务人员委派和轮换管理控制,对控股子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控制,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资产管理控制,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和报备管理。各子公司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财务制度,执行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与会计制度。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并要求控股子公司第一时间报送重大事项材料。报告期内,各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等,并按照权限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定期向公司提交财务报告,未发生违规事项。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①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总资产的0.2%;

②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收入总额的0.5%。

重要缺陷:

①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总资产的0.1%,小于0.2%;

②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收入总额的0.3%,小于0.5%。

一般缺陷:

①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总资产的

0.1%;

②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收入总额的

0.3%。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③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⑤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⑥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出现以下情形的,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①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②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③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总资产的0.2%;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总资产的0.1%,小于0.2%;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总资产的0.1%;(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②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③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④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⑤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重要缺陷: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虽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无法防范或发现,需引起管理层重视和关注。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对拓日新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中信证券认为:拓日新能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 璇 薛万宝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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