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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2021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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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始页码
鉴证报告1-2

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

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3-8

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2021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

亚会专审字(2023)第01610010号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公司”)2022年

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拓日新能公司2017-2021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鉴证工作。

拓日新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专项说明,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拓日新能公司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更正后的2017-2021年度财务信息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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