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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除了对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分别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捌仟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陕西拓日此次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下属子孙公司的担保总余额共计145,808.66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423,526.68万元的34.43%,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担保事项。

2、独立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公司基于支持下属全资子孙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策,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以上担保事项。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公司经营和发展情况、股东意愿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过商议,发表意见如下: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2023年度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中部分交易内容实际交易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是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减少了关联交易发生,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情形.

六、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后认为:

1、《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 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实现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共赢。

2、《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已经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简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聘任的副总经理林晓峰先生、付红霞女士、陈昊先生、龚艳平女士及陈嘉豪先生、财务总监余永米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本次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名方式、程序合法。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林晓峰先生、付红霞女士、陈昊先生、龚艳平女士及陈嘉豪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余永米先生为财务总监。

九、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及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公司向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欣投资”)和股东深圳市东方和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和鑫”)分别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和10,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总额度续期以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申请借款方式为公司直接向奥欣投资和东方和鑫借款或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借款利率不超过公司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利息自借款金额到账当日起算,按照实际借款天数支付,且可选择分批提款、提前还本付息。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2022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正春 王礼伟 王艳

2023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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