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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信息披露制度(2023年4月20日公司十届十一次董事会通过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3年4月20日公司十届十一次董事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和披露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公司全体股东的原则。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由中文表述。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在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没有虚假陈述和遗漏。第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2、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3、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重大关联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l、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l、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审批权限:

1、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非上述l项须披露的其它临时报告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①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②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③董事长同意签发。

3、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十九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董事会秘书;

3、证券事务代表;

4、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人。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开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对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董事会办公室合规性审查,交董事会秘书复核,由董事长确认后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及时发布更正公司、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纸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临时报告除刊载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报纸外,还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披露信息还可载于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时问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发布未在指定报纸或网站上发布的其它信息按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由党政办负责汇总,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长确认后上网发布。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及时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5、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6、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第三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就任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有责任将涉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控股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四条 经营班子的责任:

1、经营班子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经营班子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依章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3、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5、经营班子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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