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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董监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日十届十一次董事会通过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制度

(2023年4月20日十届十一次董事会通过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 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但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股票的,应至少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公司董事会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当年可全部转让。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证券发生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 国家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证监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证券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
拟交易价格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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