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参与和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基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事项。
三、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内容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事项。
四、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对相关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55,937.65万元,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46%。上述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的事项。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在执业过程中该所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保障了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充分保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均具备履行职责的资格与能力,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要求。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唐治、刘曙萍、陆银娣
202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