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文件,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
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业务审计资格,并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且诚信状况良好。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七、《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能够客
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八、《关于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参照了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保持企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对《关于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无正文)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任 笛 沈振山
周 梅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