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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04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 3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4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 5

第五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尺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在本制度规定下,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存在第九条中(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4、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l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相关聘用协议;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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