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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所有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方案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规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经审核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目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

全面深入的检查,公司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证了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了管理效能,保证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一贯的、严格执行,基本达到了内部控制的整体目标。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应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作用。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能够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被提名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我们同意聘任何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李茁英

董秀琴胡宗波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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