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3 证券简称:浩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及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因新增条款或删减条款导致《公司章程》条款编号、文中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将同步更新,对应条款内容无实质性变化的,不在下列修订对比情况中列示,其他未涉及修订处均按照原章程规定不变。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设立或增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应当 |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
|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3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4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述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述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5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如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四)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如该股东无异议,其应申请回避并书面答复董事会。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说明相关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明确指明该交易所涉关联股东。 (三)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
| 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并在表决票上作出明确标识; (五)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表决;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如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四)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五)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并在表决票上作出明确标识; (六)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表决; (七)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6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
|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公司立即解除其职务。出现本条第(七)(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
7 | 新增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
| |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8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十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 |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任职是指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任职是指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任职是指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
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人员; (十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十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员; (十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员; (十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十六)本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 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任职是指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十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人员; (十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十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员; (十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员; (十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
| |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十六)本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
9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事先认可;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其他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其他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七)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10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责及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责及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 |
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 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 |
| | 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
11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作出关于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决策时,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作出关于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决策时,应当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报股东大会批准。 |
12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 |
| 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 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 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
13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是否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任职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四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
| 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14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公司现任监事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同时,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
15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监事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16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
17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任职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
18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证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证 |
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
| |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9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的首个会计年度自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的首个会计年度自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20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四)以股东确认的电话、微信、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21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22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微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23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微信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微信通知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
24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
|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25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有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因有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结果为准。《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上事项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