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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石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独立意见

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相关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与了解,经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2022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实际运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管理控制、业务控制、内部审计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在自查及整改的基础上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管理各个流程、重大事项、重大风险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经审阅,我们认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的丰富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我们对公司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1、2022年度,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2、2022年度,公司控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2年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依据充分。本次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后,公司的财务信息能更加客观、公允的反应公司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并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事项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具备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梅慎实 赵丽红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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