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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江苏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外,于2023年4月11日通过公司官网(www.zjavim.com)公告公示《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21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异议。

截至2023年4月21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子公)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拟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子公司江苏振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5、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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