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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达环保:信息披露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公司信息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本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披露信息,但法律规定不宜披露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免予披露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所属单位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凡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向公众公告的信息为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首先,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披露规则所规定的内容报送。

其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收购或出售资产(指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达到以下标准时:

(一)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

(二)被收购或出售资产产生的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三)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加总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上述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七、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时,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计算。

八、重要合同(涉及的数额达到第六项所述标准的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九、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的金额或 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

十、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十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

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七、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涉及的数额达到第六项所述标准的),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投资行为;

十九、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的影响;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二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五、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二十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二十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金的;

二十八、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九、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的;

三十、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为:

一、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单位提供定期报告所需材料,财务部门编制财务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全文;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并签署意见;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材料报送及披露程序为:

一、材料报送的程序: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披露信息,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信息披露材料;

(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组织书面材料,需各所属单位总经理审批后,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信息披露材料。

二、信息披露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报送的披露信息,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业务分管领导、总经理核签;

(四)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文稿,保证其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告和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有关文件,应由董事长签发。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单位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将信息披露材料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定期报告相关材料的提交时间,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具体公告时间通知;

(二)临时报告相关材料的提交时间,为该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为:

(一)年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二)中期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的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三)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四)临时公告应当于事件发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研究决定事项是否属于应公开披露信息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公开披露信息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其它对外报告或报表若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应送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计划发展部等相关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四、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二十六条 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所属单位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各所属单位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公平与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非因工作需要,公司任何人均不得打听、传播公司要求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若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披露前已经泄露,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信息进一步扩散,或者立即将该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四条 除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公司各部门或其他人不得擅自就公司相关信息答复投资者、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咨询。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20 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20 年。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环北路10号1幢;邮编:401122)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电话:023—65933055;传真电话:023—65933000。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各所属单位若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并由董事会办公室纳入年度三项责任制考核。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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