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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了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本次股利分配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派发现金红利0.94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11,429,127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转增股本63,428,738股,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为274,857,865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987.43万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09%。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股东合理分红回报与公司生产经营之间的平衡关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其决策程序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且清晰,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且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53万元。公司本次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续聘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大华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20万元。公司本次续聘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2022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充分合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规章制度,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对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王玉宝、龚杰洪、王璐、张春城、任小伟、靳彦彬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十、关于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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