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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水电: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监事会议事规则

1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监事以及本制度中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3术语和定义

监事会通知、公告: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4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4.1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4.2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3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4.4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a)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b)检查公司财务;

c)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d)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f)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g)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h)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i)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5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5.1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a)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b)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c)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f)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g)《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2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提议监事的姓名;

b)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c)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d)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5.3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议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5.4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5.5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书面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a)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b)会议事由及议题;

c)会议议程及提案等监事会表决所需的资料、文件;

d)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建议;

e)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f)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g)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a和b两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5.6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5.7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审议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监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形成决议,贯彻实施。

5.8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9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但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的,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股东大会或职代会撤换。

5.10监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应对会议事项、讨论情况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a)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b)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c)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d)会议出席情况;e)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f)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g)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录中对其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若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若确属会议记录人员记录错误或遗漏,记录人员应作出修改,监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5.11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5.12监事会决议应转达给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责成董事会、总经理或相关人员执行实施。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6检查与考核

6.1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以及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和决议,在公司未实施信息披露公告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对违反本制度泄露相关信息、影响公司监事会决策实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开除的处分,并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责任。7附则

7.1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7.2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7.3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同时应由监事会按以上法律、法规修订本制度,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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