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中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术语和定义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4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原则
4.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4.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4.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4.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5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5.1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a)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b)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c)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d)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
e)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f)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g)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h)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i)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5.2公司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采取的沟通渠道及平台包括但不限于:
a)公司网站,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b)新媒体平台,公司将在开设新媒体平台后将其访问地址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c)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由董事会办公室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确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d)证券交易所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5.3公司采取的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将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为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通过本条规定的渠道和平台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广泛征询意见;
b)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若不能出席,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并将在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时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c)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d)接待来访、座谈交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5.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负责保持投资者沟通交流渠道的畅通,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5.5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将适时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本制度第
5.2条规定的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5.6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7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公司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5.8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5.9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6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6.1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a)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b)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c)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d)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f)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g)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h)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6.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的董事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投资者关系开展的具体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的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6.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a)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b)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c)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d)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f)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g)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h)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6.4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a)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b)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c)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d)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6.5公司以适当方式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支持前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6.6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7检查与考核
7.1对违反本制度第
6.3条相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开除的处分,并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责任。8附则
8.1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8.2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8.3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同时应由董事会按以上法律、法规修订本制度,提请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