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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水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及相关人员。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3术语和定义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公司偿债能力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和债务融资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并以规定的程序、方式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4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4.1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4.3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4.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4.5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4.6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4.7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机构。5信息披露的内容

5.1定期报告

5.1.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5.1.2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5.1.3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a)公司基本情况;

b)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c)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d)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f)董事会报告;

g)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h)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i)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j)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1.4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a)公司基本情况;

b)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c)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d)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f)财务会计报告;

g)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1.5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5.1.6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a)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b)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1.7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a)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b)审计报告(如适用);c)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d)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e)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f)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1.8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5.1.9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5.1.10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a)净利润为负值;b)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c)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d)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e)期末净资产为负值;f)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1.11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a)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上述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b)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c)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d)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上述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e)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1.12公司出现本制度第5.1.11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5.1.13公司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本制度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b)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c)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d)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e)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f)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5.2临时报告

5.2.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b)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c)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d)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e)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f)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g)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h)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i)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j)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k)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l)获得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m)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n)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o)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p)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q)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r)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s)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5.2.3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a)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b)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c)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a)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b)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c)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5.2.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2.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5.2.1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6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5.2.7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6信息披露工作管理

6.1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6.2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与预算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6.3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发布监事会公告。

6.4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6.5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6.6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a)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b)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c)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d)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e)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6.7公司临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应履行相应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6.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6.9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6.10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6.1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6.1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董事长专题会等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6.13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具体办理。

6.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1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6.16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有关重大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6.17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6.18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6.19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7检查与考核

7.1因相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8附则

8.1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8.2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8.3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同时应由董事会按上述法律、法规修订本制度,提请董事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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