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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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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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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第三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议事程序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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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通过电话、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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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监事会的要求下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但非监事会成员到会不得参与监事会议事和表决。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效率。监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监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第十六条 会议应按会议通知所列议程,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审议。会议议题(包括临时提案)非经决议,召集人不得宣布散会。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二分之一以上与会监事认为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提请会议主持人要求会议对相关议题进行暂缓表决。经会议主持人提议,可以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并根据调查小组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章 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会议文件保存等

第十八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表决意向为反对或弃权的,应当说明理由。

现场召开会议的,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现场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递交会议主持人;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的,与会监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寄等方式将表决票递交会议主持人,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递交的表决票,与会监事事后应当将亲自签署的记名表决票原件邮寄至监事会主席,以便作为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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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告披露之前,记录和相关工作人员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监事会有权就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督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监事会主席代为保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过”、“超过”、“多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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