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说明。
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涉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该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公司2022年合并利润表增加营业成本和减少研发费用人民币2,569,600,272.92元,追溯调整2021年合并利润表增加营业成本和减少研发费用人民币2,579,893,498.08元。本公司一直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不断增加研发投入以加强科研核心能力建设。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为根据准则解释15号要求对新产品和新工艺部分研发费用的报表列示口径进行调整,不会对本公司研发总投入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及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表格式修订所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九届七次董事会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