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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独立、勤勉的原则,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对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已履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程序,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核定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421.4830亿元人民币事项、核定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561.9115亿元人民币事项、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

732.2392亿元人民币事项、核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261.6002亿元人民币事项、核定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307.3816亿元人民币事项、核定华夏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221.6402亿元人民币事项及核定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874.3002亿元人民币事项,均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公司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利于提升本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公司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吕文栋 陈胜华

程新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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