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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奇智造: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督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709.6254万元。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515,504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709.625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0,515,50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总额低于1亿元且低于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除前款第(二十)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动失效。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自实施之日起,原《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动失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中国结算登记的数据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117,096,25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公司总股本将由117,096,254股增加至140,515,504股,注册资本将从117,096,254元相应增加至140,515,504元。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三、备查文件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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