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2021年4月29日和2022年4月28日分别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对调整事项的有关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独立董事:王进、王翊民、唐贤叶
2023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