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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泽达: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9号───────────────

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郭筹鸿,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黄苏文,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冯 雁,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栾连军,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赵宜军,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0号)查明的事实,泽达易盛(天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19年6月13日,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会计期间为2016年至2018年。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5轮审核问询,公司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包括将报告期更新为2017年至2019年。2020年4月2日,本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同意公司发行上市(首发)。6月16日,公司披露《招股说明书》。6月23日,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一)《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

1.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公司2016年至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元,虚增利润186,735,305.01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5,573,659.95元,占当年收入的

49.28%,虚增利润22,438,194.83元,占当年利润的104.7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73,888,825.78元,占当年收入的59.67%,虚增利润37,407,625.16元,占当年利润的91.05%;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18,039,036.95元,占当年收入的58.36%,虚增利润61,608,464.11 元,占当年利润的103.24%;2019年虚增营

业收入114,794,784.45元,占当年收入的51.87%,虚增利润65,281,020.91元,占当年利润的67.69%。

2.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隐瞒重要事实。《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披露公司“非保本非保收益理财产品”2017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7,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14,900万元,并记载“报告期各期,公司与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商资产)签订了《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经查,2017年,公司买入杭商资产5,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其中,公司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3,000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浙江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2,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杭州星宙电脑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买入杭商资产8,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其中,公司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5,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3,000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杭州银硕佳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硕佳元)。2019年,公司买入杭商资产7,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公司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1,000万元、3,000万元、3,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银硕佳元。公司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二)《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隐瞒重要事实

《招股说明书》第五节第八部分称“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经查,隋某力通过梅某持有公司600万股,通过杨某持有270万股,合计持有870万股,持股比例13.96%。公司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

二、披露的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杭州泽达畅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导致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52,168,610.5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59.51%;虚增利润82,469,210.34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

88.97%。

2.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公司、浙江金淳分别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转入鑫通1号、鑫福3号合计1.2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鑫通1号、鑫福3号合计将1亿

元投向公司关联方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1.虚增营业收入、利润。2021年,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71,043,475.9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21.59%;虚增利润26,657,786.1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56.23%。

2.虚增在建工程。2021年,公司期末在建工程中,预付浙江观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观滔)设备款42,690,600.00元。其中,预付浙江观滔36,320,600.00元设备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36,320,600.00元。

综上,公司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号)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上证发〔2020〕101号)(以下简称《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第5.1.3条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本所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郭筹鸿、黄苏文、冯雁作为违规行为发生时的董事会成员,时任监事栾连军、赵宜军作为违规行为发生时的监事会成员,在相关披露文件上签字确认,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18号)(以下简称《科创板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招股说明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另经核实,在上述违规事项披露前,时任独立董事郭筹鸿、黄苏文、冯雁采取了组织召开专项会议、针对性询问、提议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调查、积极推动相关事项解决等多项履职措施,且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审议时投弃权票,并表示无法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向市场及投资者揭示了一定风险。上述情况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郭筹鸿、黄苏文、冯雁,时任监事栾连军、赵

宜军予以监管警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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