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沈海斌女士、张建军先生、齐志伟先生、吴明先生、奚正山先生、郭廷超先生、张浩先生、向晟先生、程晓宏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沈海斌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张建军先生、齐志伟先生、吴明先生、奚正山先生、郭廷超先生、向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张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同意聘任程晓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杨辉、潘立生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