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交易事项符合市场经营规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资金规划等需要,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且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董事会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一致表示同意。
六、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滚动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七、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经核查,我
们认为,该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于平、潘传奇
2023年4月20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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