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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4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996,16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20.88元。公司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担任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信证券对公司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鉴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信证券在持续督导期满后仍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3月30日召开的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中金公司签订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协议》,中金公司具体负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工作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止。中金公司已委派杨佳倩女士、詹超先生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工作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国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金公司承接。公司董事会对国信证券及其项目团队在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所做出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简历

杨佳倩女士:于2021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主要负责或参与了瑞达期货A股IPO、亿纬锂能非公开、奥拓电子非公开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詹超先生: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主要负责或参与了中集天达A股IPO、华润微非公开发行A股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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