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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或者“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自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华自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974号文同意注册,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4,493,26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4.11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9,999,997.3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7,755,657.64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2,244,339.73元,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职业字[2023]7081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储能电站建设项目55,000.00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1城步儒林100MW/200MWh储能电站建设15,000.00
1-2冷水滩区谷源变电站100MW/200MWh储能项目40,000.00
2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项目9,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27,000.00
合计91,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三、 本次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

截至2023年2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15,453.7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本次置换金额
1储能电站建设项目15,453.7115,333.00
1-1城步儒林100MW/200MWh储能电站建设15,120.7115,000.00
1-2冷水滩区谷源变电站100MW/200MWh储能项目333.00333.00
合计15,453.7115,333.00

以上预先投入情况和拟置换金额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鉴证并出具《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21256号)。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 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15,333.00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15,333.00万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内容及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333.0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3年2月28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21256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华白科技截至2023年2月28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自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杨皓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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