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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该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本年度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3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五、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止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并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开展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 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安排。

七、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对公司资金状况、内控制度等进行了必要的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热轧卷板和铜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使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且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开展与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热轧卷板和铜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八、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公司已就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汇兑成本,增加汇兑收益,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黄明辉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经了解黄明辉先生的个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资格证书等情况,认为该候选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独立董事候选人黄明辉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拓展公司业务,促进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小额融资,风险可控,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内容及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333.0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十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合理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十四、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

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解释规定,公司按规定对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公允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 况,财务核算符合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对前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德明、黄珺、金维宇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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