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自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继续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或者“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自科技继续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套期保值的目的和必要性

新能源、环保等相关领域智能控制软硬件是公司的重要产品,钢材、铜材和铜芯电缆是该等产品的重要原材料,占公司产品成本比重较高。钢材和铜的价格波动比较频繁,原材料价格的变动对公司产品成本、产品毛利率有较大影响。为了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销售造成的不利影响,控制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和场外期权的套期保值功能,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开展原材料相关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二、套期保值的品种

公司开展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原材料钢材、铜材类相关的境内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热扎卷板和铜期货合约。

三、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限

公司在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中投入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投入的保证金余额在任意时点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业务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有效。

四、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等相关规定,对

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五、套期保值业务存在的风险

公司开展原材料相关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规避原材料价格风险,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买入套期保值期货合约或场外期权及平仓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期货、期权套期保值操作可以降低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但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或期权行情变化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交易的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期权交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3、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4、操作风险:由于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会存在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而导致意外损失的可能。

六、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开展业务。

3、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4、加强对相关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及业务培训,有效避免操作风险。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拟利用期货市场和场外期权的套期保值功能,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八、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公司开展

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公司已就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原材料相关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自科技继续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日常经营业务为基础,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公司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继续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自科技继续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杨皓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