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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畅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23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04月21日 14:00

(2)网络投票:2023年0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4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4月21日09:15至15:00任意时间段。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一路11号软件产业基地5栋C座9楼901室

(三)会议召集人: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唐红兵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70,973,1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14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72,8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0,500,2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750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6,197,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80,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4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5,916,2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302%。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田韶鹏先生、陈琪女士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73,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97,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73,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97,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73,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97,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23-013)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73,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97,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2年末总资产为55,129.80万元,年末公司负债总额为16,025.62万元,年末净资产为39,104.18万元;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34,148.05万元,营业利润1,075.62万元,利润总额1,153.58万元,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328.89万元,非经常性损益1,057.4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728.51万元。《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73,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97,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73,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97,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与河南龙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与龙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73,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97,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现金分红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73,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97,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洪羽 、付青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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