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生态”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潍坊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合规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条文 | 具体内容 | 条文 | 具体内容 |
第十三条 |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 |
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统筹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八)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八)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推进落实法治建设的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新增第十三条关于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相关内容,章程后续涉及的条款及序号依次顺延,就上述变更,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特此公告。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