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晨生态”)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关于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已经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我们同意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金鑫 陈祥义 武 辉
202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