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且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亦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的健康发展。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户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情况。
三、 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财务报告相关及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的规定且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恪尽职守,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工作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针对董事制定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自身规模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而制定的,有利于促进董事勤勉尽责,提升工作效率和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制定的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自身规模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而制定的,有利于促进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工作效率和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七、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八、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0万股。本次归属事项的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九、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有利于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满足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