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博闻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方式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四)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互动平台;

(五)公司网站及新媒体平台;

(六)投资者说明会;

(七)接待来访,座谈沟通;

(八)邮寄资料;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分析师会议;

(十一)广告、宣传。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第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第十五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与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运营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相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职责,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度建设: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建立工作机制;

(二)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的信息并予以发布;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与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并接待投资者来访,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投资者关系平台管理: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资金量、以及变动、

投资偏好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集相关行业动态,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参考;

(五)定期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印刷等工作;

(六)会议筹备: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七)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八)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九)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配合公司相关人员接受财经媒体的采访报道;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危机处理:若在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保荐机构或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