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有关会计资料及信息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核查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对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累计为24,150万元,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19%;
4、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8,500万元,为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有关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未发生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赵选民 李先荣 甄雪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