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
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
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
措施实施,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七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上
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第八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
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第九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
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 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决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审批额度。第十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金额适用上述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
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 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
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 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
核算。
(四)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按公司授权政策实施委托理财活动。
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
(五)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
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六) 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
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第十三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
控和风险评估。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必
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
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七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
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
委托理财事项,按照规定予以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 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 委托理财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