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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之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3-029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 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十一) 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十二) 做好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十四) 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五)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等;

(十六) 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七)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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