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作为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鹍鹏3,证券代码:400066,以下简称“鹍鹏3”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在对鹍鹏控股2022年年度报告执行审核程序及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4月20日出具的“众环审字(2023)0600010号”《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未弥补亏损611,852,244.55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33,202,048.13元,资产负债率达到122.09%,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688,963.31元。
(2)2015年12月17日,公司与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睿天阗”)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租赁标的物为新都酒店房地产(整栋)和停车场、酒店全部附属设施和设备、文锦花园24套宿舍房产,租赁期限为五年,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于2020年10月向泓睿天阗书面送达《<资产租赁协议>续签申请书》,公司仍未能与泓睿天阗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泓睿天阗于2021年1月14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公司支付租金、利息、赔偿金以及移交租赁标的物。2021年12月1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03民初3307号一审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资产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自2021年1月1日起解除,公司需支付租金、利息、赔偿金以及移交租赁标的物。公司已就房屋租赁纠纷案提出上诉,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终审已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粤0303执51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罗湖口岸支行(账号:7442010182400006779)、建设银行田背支行(账号:
44201514500056378456)、浙商银行深圳分行(5840000010120100380615)设
立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49,730.98元、413,933.86元、34,298.42元,冻结资金上限为114,040,063.08元。
上述情况表明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4月20日出具的“众环审字(2023)0600010号”《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3,320.20万元,实收股本42,972.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61,185.22万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负且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未结案件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主要为公司与重整投资人合同纠纷案,提请投资者注意对公司的影响:
2015年9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并于2015年12月15日裁定批准《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其中《重整计划》的“经营方案”规定,“泓睿投资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重整后通过恢复生产经营、注入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旗下优质资产等各类方式,使公司2016年、2017年实现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亿元、3亿元。如果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的,由泓睿投资以现金方式就未达到利润预测的部分对公司进行补偿。”
根据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519,597.65元。2020年1月2日,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泓睿投资、泓睿天阗、华银汇通、丰兴汇履行在《重整计划》中关于新都酒店2017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的业绩承诺,以现金方式补偿新都酒店利润差额320,519,597.65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陈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泓睿投资、泓睿天阗、华银汇通与丰兴汇、陈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2021年3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民初28号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润补偿款320,519,597.65元及资金
占用利息(以320,519,597.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3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用160,259.80元;3、被告陈强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4,397.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强承担。公司已提起上诉,要求泓睿天阗、华银汇通、丰兴汇对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泓睿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该案件二审尚未判决。2017年5月17日公司与贵州大学签订了《贵州大学国际交流学术中心、高端培训中心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在项目当地成立项目落地公司,贵州大学与项目落地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项目落地公司全权负责贵大酒店的投资和经营管理,项目落地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2017年5月22日项目落地公司贵州新都益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大学签订了条款基本相同的《贵州大学国际交流学术中心、高端培训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但并未免除公司对项目公司所有债权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
综上,主办券商郑重提醒投资者密切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负及持续经营能力存疑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