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以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资金往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尽可能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与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作的实际情况。2022年度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的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在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担保业务、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重点领域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多年审计服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在
审计工作中保持独立性。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制度》《集团高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制度》《集团高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
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九)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以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以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2.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边卓 胡耘通 杨安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