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4月1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4月1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一审原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的判决,已于2023年4月17日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日收到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3-013姓名或名称: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静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年7月18日,原告以被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其产品技术参数不真实、对比信息存在误导性、相关披露信息构成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等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4月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浙0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败诉。一审原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的判决,已于2023年4月17日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述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的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涉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被诉内容不构成商业诋毁,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2、本案争议在行业内具有典型意义,一审判决之错误认定如不予纠正,将会造成不良示范效应,不仅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更有损公认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秩序。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公告编号:2023-013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一审公司胜诉,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一审已判决公司胜诉,现一审原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