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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说明

一、临时提案基本情况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22日收到股东持股3%以上股东深圳市山鹰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鹰时代伯乐”)递交的《关于将储能作为公司第二增长曲线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函》,提议董事会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关于将储能作为公司第二增长曲线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提案》作为临时提案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该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为:

“1、建议公司坚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2030年实现碳达峰和2060年实现碳中和,积极主动为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2、建议公司继续强化环保第一曲线,并将业务从污水处理延伸至固废处理、土壤修复领域。

“3、建议公司将储能作为发展的第二曲线,积极开展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在条件具备时,有所作为,其理由如下:

“第一、储能业务与现有业务本质上都属于碳中和业务,是公司业务发展的一体两面。

“第二、公司现有水环境治理业务的主要下游客户地方政府平台企业与储能业务的客户群体具有很大的协同性,不属于多元化范畴。

“第三、公司高管的学习和工作背景在储能相关业务领域有长期的技术沉淀及资源积累。”

二、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

(一)董事会具有认定股东临时提案的议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权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二章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第一节股东大会”第2.1.6条规定,“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认定股东临时提案的议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权利。

(二)公司董事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该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相关内容仅为战略性的论述,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临时提案的形式要求。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对股东山鹰时代伯乐提出的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说明》的盖章页)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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