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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电国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对公司2007年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负责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纸”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网站”指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及子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制度以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南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 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信息披露负责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给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的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制度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三条 当公司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断。若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

第四十四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编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

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收集资料,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顺利完成。

第四十八条 知悉拟披露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会同董事长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专题会议,组织报告编制工作,安排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 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按照工作安排,按时向证券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 信息报告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六)证券部负责送达董事审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 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 由董事长签发并加盖公章或董事会章,证券部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 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

2、董事会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核签发;

3、监事会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公告手续。

(二) 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2、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或通过其向上交所咨询。

3、信息披露前(含刊载于公司网站或其它公众媒体用于传的重要信息)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外的临时公告并应严格履行下列工作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文件;

(2)主管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审核;

(3)总经理审核;

(4)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5)董事长签发;

(6)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和对外进行公告;

(7)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8)证券部应在临时公告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公告文稿送所有董事,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事项抄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根据相关决议将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七章 保密要求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均为内幕人员。内幕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应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当立即披露。公司发现

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以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立即进行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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