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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资委《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或“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电重工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

2022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22,27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8,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22,27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2022年,公司实际为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重工”)提供担保(含共同贷款、E信)14,448.73万元,为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机械”)提供担保8,000万元,为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电”)提供担保5,000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27,448.73万元,其中,为曹妃甸重工提供担保(含共同贷款和E信)的余额为14,448.73万元,为重工机械提供担保的余额为8,000万元,为武汉华电提供担保的余额为5,000万元,以上担保均为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在有效期内,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除上述为所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外,公司没有其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担保行为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王琨 黄阳华 吴培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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