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22年底,为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制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了解,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为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提供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担保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高小离先生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力智芯(成都)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个人无偿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满足子公司资金需求,子公司无需支付担保费用且无需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八、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预计的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进行,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会因该等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害。董事会在审议表决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议案。
九、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对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
独立董事:张海鹰、李燕、李春升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