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关联交易价格均以市场价格或客户审定价格为基础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在业务上对关联方形成长期依赖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重大影响。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预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向关联方或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子公司向关联方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或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交易按市场价格公允定价,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方面受到行业监管。公司编制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充分反映其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刘星、何晓行、张万里、邓腾江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