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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磁科技: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证券代码:300835 证券简称:龙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3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452,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995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2,582,3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495%。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50,444,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988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8,5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1%。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许航律师、刘莹珠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0,4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130%;弃权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05%。

2、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4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5,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766%;反对5,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2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4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5,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766%;反对5,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2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4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130%;弃权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05%。

5、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4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130%;弃权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05%。

6、审议通过《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4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130%;弃权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05%。

7、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130%;弃权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05%。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130%;弃权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05%。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5,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766%;反对5,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2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0,4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5,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766%;反对5,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2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130%;弃权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许航律师、刘莹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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