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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磁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反映了企业经营情况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净利润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成果的核心

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设置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50%和70%或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202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达到30%、50%和70%。公司业绩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明确,且在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环境下,具有一定挑战性,需要激励对象付出不懈的努力以达成考核目标,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助力公司聚焦未来发展战略、努力实现经营目标,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及具体的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3年4月20日

左毅曹瑞国陈结淼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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